国税函[2005]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5-05
摘要: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申报办理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企业以普通发票取代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符合此原则,也将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因此,总局不同意对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江苏境内的控股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凭普通发票及已纳税证明等凭证办理退税,而应严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12号        2005-05-0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6号)收悉,批复如下:

  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申报办理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企业以普通发票取代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符合此原则,也将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因此,总局不同意对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江苏境内的控股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凭普通发票及已纳税证明等凭证办理退税,而应严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5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