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89]云税四字第72号 1989-09-12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的生活用地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与省局(89)云税四字第44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税务局 1989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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