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0]23号 2020-12-1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 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申报承诺制度。允许“一照多址”,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本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申报多址信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省级的工业产品审批权限,可依法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在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工业产品许可事项,及外省市迁入本市的获证企业,除危险化学品以外,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覆盖例行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三)创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施“先证后核”审批。对外省市迁入本市的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产品实行承诺制审批。实施药品连锁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政策,支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柜开展24小时服务。实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同步进行。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地设立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和审评查验分中心,助力生物医药集群发展。鼓励研究机构发掘名老中医临床用药经验,搭建产学研对接平台,加速办理中药制剂备案及审批,以张伯礼院士团队研发的“清感饮”系列中药制剂带动中药产业发展。建立检验检测快速通道,药品检验由60个工作日压缩至28个工作日,医疗器械检测由90个工作日压缩至4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四)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实行“先证后核”,对通过文件审核的许可事项实施远程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依法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完善机构信息查询功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五)完善纳税管理服务机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业务流程,以集中申报、统一缴税、统一开票、自动分配税款方式实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降低连锁经营企业办税成本。对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凡未发现风险事项的,税务机关在允许的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申领数量内,按照纳税人申请予以核定增值税发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创新,打造企业开办便利化高地 (六)实行企业登记和税收业务“跨省通办”。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异地跨省网上办理。制定天津市企业开办服务地方标准。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场所)在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 (七)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效能。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一表填报”、1日办结。提升线下窗口服务能力,企业办齐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免费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推动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建设。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开办旗舰店。优化专区功能,推进新闻资讯专区建设,发布本市惠企政策信息。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帮扶”版块,一站式集纳各银行服务小微企业信贷功能,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 (九)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持续提升对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智能判断和支撑能力。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与商标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等部门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优化提示功能。强化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出台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建立不适宜企业名称的事后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民政局) (十)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应用领域。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以及招投标、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对通过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营业执照。搭建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推广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免费为更多市场主体发放税务密钥,推进电子发票在更广领域运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 三、提升质量技术和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促进重点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十一)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应用。适应企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将质量基础设施纳入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布局,实现质量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对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计量测试、标准领航、检验检测认证等全链条“政策+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十二)完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聚焦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健全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平台,建设医学装备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光伏产业、光纤传感产业、海洋环境监测装备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中心,满足企业发展宽量程、多参数、高精度的计量需求,夯实高端制造业的精准计量基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大力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形成重点领域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支持企业标准“领跑者”参与天津质量奖评选,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企业标准“领跑者”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对企业标准“领跑者”给予资助,所需经费纳入标准化资助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现代服务业及相关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标准“领跑者”。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积极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四)推动重点领域高端品质认证。搭建企业与认证实施机构“撮合”平台,推动在智能制造、医疗器械、健康服务等产业领域开展认证。建立健全质量认证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购买认证服务力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在滨海新区试行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诚信承诺便捷通道制度,鼓励信用记录良好、追溯体系完善的企业通过自我承诺方式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 (十五)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成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依托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最大限度压缩审查周期,实现专利快速审查授权,加快关键专利技术产业化。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高法院) 四、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六)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全面建成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健全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办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对积极修复信用的主体,解除其信用约束措施。优化行政机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实现联合监管系统与相关行政机关业务系统自动对接。制定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十七)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完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各个行业领域形成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的联合抽查“集群”,一次多查、一次彻查,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制定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十八)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推行免罚清单制度,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推广运用说服教育、督促改正、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严防执法“一刀切”现象。(责任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十九)拓展智慧监管应用场景。完善天津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构建广域化、智能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企业活跃度可视化平台,为验证政策实施效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建设“食安天津”智慧监管大数据云平台,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智能化。完善天津市医疗器械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为主链的可追溯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领域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检查、举报处理回应和重大政策会审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建设国家市场监管竞争治理技术创新重点实验室,强化竞争政策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设立天津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对涉及市场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实施直接审查。严厉打击职业索赔人恶意索赔、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我市出台了《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若干措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持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我市在全国率先实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制度,首推全国版电子营业执照,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等很多创新举措走在全国前列。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商事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必将激发我市投资创业热情和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更加便利化的准入环境。同时,注重放管结合,既要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若干措施》的出台,有利于助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为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区域经营场所的备案登记问题,放宽了一照多址限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在本市区域内多址经营的,都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同时,允许“一址多照”,本市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除外。 2.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前有10类,分别为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电线电缆、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9类产品,企业直接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审批方式为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在符合承诺制审批的相关条件下,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书。 3.创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关于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施“先证后核”审批:在本市开设十家以上直营门店、且至少一家门店开业六个月以上的食品连锁直营便利店,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政策。企业需要承诺新店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与选定门店基本一致,且各门店内部结构布局基本一致。在提交法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在本市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十家直营门店名录清单以及申请人自主选定的其中一家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店面与店内结构布局实景图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先证后核,即先行审批发证,将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企业开业后一个月内实施。若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 关于“远程审核处方”政策:这是对门店药事服务的有益补充,是顾客在药店通过企业服务终端与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面对面的视频和语音对讲服务,方便顾客向执业药师咨询。关于合并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申报时,需要进行注册体系核查,开展相关的现场检查,在申请医疗器械第二类生产企业许可时,也要进行现场检查。为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将这两种现场检查予以合并,以减少对企业检查次数。关于设立检验和审评查验分中心,目的是为便于企业根据检验、审评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修改申报材料,节约企业往返和与检验审评机构沟通的时间。 4.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全国试点告知承诺制,天津自贸试验区是全国告知承诺制的第一批试点。市市场监管委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并实行告知承诺制。 5.完善纳税管理服务机制。营改增推行以后,餐饮、交通运输、旅游、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行业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意愿突出。为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本着纳税人负担不额外增加的原则,优化汇总纳税业务流程。为落实增值税属地管理原则,增值税汇总纳税采取总机构汇总申报,统一计算应纳税税额,按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比例计算分配税款,在申报征收环节实现分支机构税款缴入对应国库。为了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助力天津经济快速恢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优化发票领用流程,对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凡未发现风险事项的,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的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申领数量内,按纳税人所需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申领数量。 (二)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创新,打造企业开办便利化高地 6.实行企业登记和税收业务“跨省通办”。市市场监管委将现有线下政务服务转为线上办,完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异地跨省网上办理。 京津冀三地税务局在充分借鉴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若干做法的基础上,服务京津冀跨省迁移纳税人,提供便利化措施,改变以前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需在原管辖税务机关注销后,到变更后所辖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做法。通过跨省数据交换,迁入地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查询、使用企业迁移前税收信息。迁移企业已入库税款退税、迁入前出口退税事项以及迁移过程中发生的涉税事项,依托跨省数据实时交换,实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受理,迁入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办理。 7.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效能。自2019年10月1日起,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我市就已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并联办理,并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在此基础上,将申领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纳入“一网通办”,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效能。 8.推动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建设。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更多政务高频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指尖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同时,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帮扶”版块,一站式集纳各银行服务小微企业信贷功能,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9.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基础上,自2017年7月1日起天津全域就已在全国率先实施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市市场监管委将通过信息化手段持续提升对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智能判断和支撑能力。同时,推进企业名称申报系统与商标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等部门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更加智能化、标准化、透明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10.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应用领域。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关于电子发票,自2020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自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以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对应发票。 (三)提升质量技术和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促进重点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11.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应用。国家质量基础(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NQI),是指一个国家建立和执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所需的质量体制框架的统称,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包括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又被称为未来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NQI不仅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更是一个国家质量强国、经济发展的根基。计量被称作工业生产的“眼睛”“神经”,没有计量就没有现代制造。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标准化在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成为各国企业及其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全面加强NQI建设,既是抓当前的紧要之策,更是谋长远的战略之举。 12.完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大力倡导各省市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智能制造等行业产业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目前全国各省都在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充分发挥计量测试技术对产业发展、产业变革和技术进步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服务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建设医学装备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光伏产业、光纤传感产业、海洋环境监测装备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中心。 13.大力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产品或服务标准的核心指标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是通过高水平标准引领,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鼓励性政策。该制度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基础,通过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调动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平台型企业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确定企业标准“领跑者”,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市场氛围,从而以标准领跑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引导市场资源逐步向领跑者企业倾斜。 14.推动重点领域高端品质认证。2018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9号)出台,提出要发挥相关部门优势,针对行业特点开展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搭建企业与认证机构“撮合”平台,建立健全质量认证激励机制,在滨海新区试行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诺制度等都是细化上述方案的具体举措。 15.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关于专利快速审查: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有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开展预审服务,建立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加快产业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审查周期。关于专利快速确权:制定专利快速确权操作规程,建立专利复审快速通道。建立专利复审巡回审理庭,最大限度缩短专利确权时间。关于快速维权: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支撑,构建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及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等协同保护渠道和环节,建立“1+4”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四)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6.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诚信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信用意识不断提升,但原有制度规定的5年约束期较长,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存续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制定《天津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分三批在26个部门、50个行业领域全面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事前信用承诺、应用信用报告,事中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奖惩、信用修复等措施落实,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17.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突出减轻企业负担,运用信用分级分类、小比例抽取、常态化检查;突出各区政府统筹作用,给予各区政府统合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的自主性,便于计划、组合自如。不再统一组织大规模的一次性联查,而是由“群主”组织,常态化开展特定领域内的联合双随机检查,提升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经常性、规律性、规范性;突出职责清晰,为推进“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责任体系奠定基础。 18.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国务院在推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明确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市有关单位要出台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为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落实,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优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免罚不等于免予监管,行政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说服教育、督促改正、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 19.拓展智慧监管应用场景。市场监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以企业活跃度为基础的监管服务可视化平台。一是统一检索功能。通过集合企业各类基础数据信息,实现企业所有关联信息的各字段单一条件以及组合条件检索。二是企业全景画像展示。明晰企业族谱关联,以图谱形式展现与该企业有关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管、分支机构、被投资企业等。三是企业活跃度展示。从企业规模、行政区域、行业、产业、经济体制、内外资等多个维度,以折线图、柱状图、雷达图等多种形式,对企业活跃情况进行分级细化展示。四是列入异常名录筛查和风险预警功能。在定期导入企业全量数据的基础上,对列入异常名录企业实现批量筛查,提供符合筛选条件的企业列表,聚焦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 20.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关于审查对象: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机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抽查检查,检查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是否全面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机制:依托现有88908890、12315热线电话及投诉举报平台,强化外部监督,引导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积极举报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此外,在前期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工作机制创新措施基础上,探索设立天津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对涉及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直接审查,为推进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制度创新提供切实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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