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17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3
摘要:非公有制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职工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1、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贴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

  1、非公有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3、非公有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十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利用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按规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三)非公有制企业应收帐款的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可以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坏帐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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