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17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3
摘要:非公有制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十四)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债务式合并的规定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三、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优化服务,努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局由黄仕明副局长主管,所得税处、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征管处、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负责层层落实工作。同时各地国税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有关科室要贯彻落实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的宣传,帮助企业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用足用好政策,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二)搞好政策调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当前非公有制经济改革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搞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调查研究,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各地国税机关要选择3-5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工作联系对象,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并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内外部的工作联系制度。对外与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对内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局每月25日前要将当地非公有制企业现状、支持发展措施、工作开展进度、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等有关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省局,特殊情况随时报告。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

  (三)实行公平待遇,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省局要求各地在办证、认定、涉税事项审批等征管各环节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对待。在涉税事项审批方面,要按规定取消、减少审批事项;在办税程序方面,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办证方面,要降低收费,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要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各省辖市局12366服务中心的作用,使纳税服务逐步规范化。要认真落实税前纳税提醒、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电话应急服务等制度;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税法咨询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服务,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

  (四)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各地要在引入ISO9001的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等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对税收执法权实行全过程考核、监控,从机制和手段上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平、规范;同时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肃查处国税人员吃、拿、卡、要、报行为,杜绝以法谋私、以税谋私;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对各类偷、逃、抗、骗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实施“分类管理、以查促管”,堵塞征管漏洞,查处不法商户,保护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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