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170号 2003-07-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第二条第(一)款条款废止。
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省局提出了如下工作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这一形势和具体要求,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要将支持、促进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全省国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即税收来源于经济,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工作必须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并把这一观点作为指导全省国税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二要充分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彻底摈除经济工作中分所有制形式区别对待的思想观念,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各环节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实行同等、公平待遇。三要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国税工作,积极思考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四要观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从税收角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和途径,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各地国税机关对国家出台的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效用。在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中,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实行同等待遇。国有企业享受的各类减税、免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也同样享有,杜绝任何带有歧视性或差别待遇的做法。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重点抓好以下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条款废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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