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65号 2003-07-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8月1日起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继续使用原表样(见黑国税发[1999]081号)。 三、备查资料是否需在当期报送,由各市地国税局决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必报资料份数,由市地局确定。 五、文件各附表由市地局组织印制并下发所属各县(市)区局。 六、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申报质量。 七、各市、地局征管部门要会同信息中心,按照增值税新申报办法中主表及各附表的项目内容和填表要求,对现行的征管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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