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285号 2003-10-22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10月份起,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存根联数据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原存根联数据报送时间,其他工作时间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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