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2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3
摘要: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每一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纳税资料。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按偷税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代扣代缴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据不缴纳的视为抗税。

  第十九条 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抗税,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处罚外,还应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掌握扣缴单位基本情况,并发放代扣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地方税务机关联系,咨询有关扣缴事宜,提供有关纳税资料,依法及时足额代扣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代扣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公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代扣代缴单位建立规范的扣缴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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