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5.核定定额通知书 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8.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 单位名称: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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