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3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6
摘要: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定期取得共管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共管户)的应纳税经营额核定信息及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信息。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   电 话  
经 营 地 址   核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应纳税经营额 合计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定额
比对
上期定额 上期月均开具普通
发票应税金额
 
 
 
       
 
项目
 
 
应纳税经营额 合计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
 
 
                   
 
2
 
                   
管理环节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级
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5:

核定定额通知书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执行,请你户于 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明细表

税 种 应纳税经营额 税率(征收率) 税 额(元)
       
       
       
       
税额合计(大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你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可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的通知之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2、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 %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3、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 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4、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5.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按规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6:

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税不变[ ] 号

  (纳税人):

  你(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收悉。

  经审核,原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决定不予变更,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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