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3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6
摘要: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定期取得共管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共管户)的应纳税经营额核定信息及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信息。
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地税通〔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对你户应税营业额核定(调整)为 元/月,因你户目前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1000元/月),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你户如果实际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如实际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征点的,应当提请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应税营业额,如未主动提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重新核定应税营业额,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8:

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微机编码   经济类型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申请纳税
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 □简易申报 □其他申报方式
申请理由: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主管局长: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以外的其他纳税申报方式申请。

  2.纳税人在申请的具纳税申报方式字样前划钩。

  3.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清应纳税款的,纳税期内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4.本表为A4型竖纸,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交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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