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地税通〔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对你户应税营业额核定(调整)为 元/月,因你户目前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1000元/月),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你户如果实际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如实际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征点的,应当提请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应税营业额,如未主动提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重新核定应税营业额,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8: 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1.本表适用于除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以外的其他纳税申报方式申请。 2.纳税人在申请的具纳税申报方式字样前划钩。 3.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清应纳税款的,纳税期内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4.本表为A4型竖纸,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交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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