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 2007-7-17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停止执行的海关公告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0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公告所称喷气织机是指入维率在1500米/分钟及以上的高速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是指最高卷绕速度在1800米/分钟及以上的自动络筒机。向财政部提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业绩,具体为: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喷气织机至少100台或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动络筒机至少50台。 二、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 (一)自动络筒机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目录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为享受喷气织机或自动络筒机的部分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政策,在申报进口上述退税商品目录范围内的零部件时,应当单独报关。上述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单独报关进口的符合退税条件的零部件也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四、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企业,凭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的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下简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对2007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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