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7]464号 2007-12-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根据原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从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认定后,按年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减免税申请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按照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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