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豫国税函[2008]387号 2008-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失效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失效。
自2008年1月1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试运行以来,各地运行情况平稳。税务总局针对运行期间出现的个别问题对函调系统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一些功能(函调系统新增功能见附件1)。现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923号的相关要求,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函调系统进行升级并正式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函调系统升级后,登录地址保持不变,税务机关节点和操作员设置也与原系统保持一致,各相关人员仍用原来的登录ID及密码登录升级后的系统进行操作。 二、在此次函调系统升级版本(即“函调系统1.1版本”)中,因新增了“公告管理”、“税务机关信息查询”及“一般纳税人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且对退税部门和征管部门的原有系统处理权限重新进行了划分,各部门系统管理人员要对原有的业务操作人员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具体操作程序如下:管理人员登陆函调系统后,进入系统管理页面中的权限管理菜单,选择业务操作人员,将其原有的所有业务权限删除,再根据人员的实际岗位权限选择相应的“已有操作员组”(我省的收、发函系统操作全部由退税部门人员完成,具有两部门人员权限),赋予其系统预设的用户组权限,最后根据省局制定的权限设置原则对“该操作员权限列表”中的权限进行确认。权限设置原则如下: 各市局退税部门人员原则上不进行发函、回函等实际业务操作,只进行查询、统计、分析监控等操作,选择“领导权限组”。县(区)局退税部门(政策法规科等)人员负责函调系统的发函、复函、已接收复函处理、催办函等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具有查询、统计、分析监控等权限。各级征管部门下设置一个只具有“分析监控”权限的用户,由征管部门人员使用。 在权限设置过程中,复函的签发人员必须设置为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局领导。对操作权限的重新分配工作必须于2008年12月1日前完成。 三、函调系统正式运行后,各地要依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2)发送、接收电子函件。 发函、催办函以及延期复函的电子函件与纸质发函具有相同的效力,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发电子函调后,可不再邮寄纸质函件,但需要通过函调系统打印纸质发函、催办函以及延期复函存档。 回函税务机关在函调系统中签发复函后,对于复函类型为“经调查属于正常业务”以及“非本地区处理”的,可不再邮寄复函的纸质函件。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接收到上述两种类型的复函后,可依据复函的电子函件处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退税机关需要纸质复函的,仍可与回函税务机关联系,要求其邮寄盖章后的纸质函件。对于“经调查属于异常业务”、“经调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等其他类型的复函,回函税务机关在发送有关电子函件后,仍须通过函调系统打印出纸质函件,并加盖公章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退税机关。 四、原豫国税函[2008]118号第三条“发函、复函流程”中的“县(区)局在函调系统中签发复函后,应通过函调系统打印出纸质函件,在收到发函地的纸质发函后,方可按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加盖公章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发函地税务机关。”停止执行。除此之外的发函范围、职责分工、发函复函流程等省局规定继续有效。 [条款废止]复函截止日是节假日的,应提前复函或办理延期复函手续。 五、总局新修订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与国税函[2007]1271号所附规程相比,主要是第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八条等发生了变化,同时取消了第二十条规定,请各地加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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