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02
摘要: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

  1、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报送资料:

  1、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5、获利年度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报送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

  2、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证券交易交割单;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