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适用税率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一些特定销售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笔者结合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进行概括,并提示注意事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见,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适用简易办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适用简易办法 一般纳税人上述三类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上述三类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均为含税收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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