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年初被认定为按收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但却在当年10月被临时改为查账征收。但是该公司在核定征收期内对有些购进材料未能取得正式发票,请问税务局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该公司年度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依据上述规定,对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资产的历史成本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并确定计税基础。否则,实行查账征收后,不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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