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10]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4-02
摘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调结构促发展,扎实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屋提示——“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


  32.[部分废止]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部分失效]继续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规定,积极落实好鼓励节能减排相关税费政策。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37.[部分废止]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38.[部分失效]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规定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9.[条款废止]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40.[部分废止]继续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9]6号)规定,落实好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1.[条款失效]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42.[条款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六)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43.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吸引技术人才,鼓励民间技术研发。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5.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46.[条款废止]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7.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七)扎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48.[条款废止]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4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在相应期限内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在相应期限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9.[部分失效]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0.[条款废止]对符合规定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符合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52.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3.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5.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八)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56.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年。

  57.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8.[条款废止]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59.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带工作

  60.对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61.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科学组织收入,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撑

  一)是开源堵漏增收。充分发挥税费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不折不扣抓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的涉税需求,以求在税收政策上有所突破,坚定不移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着力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培育更加丰富优质的后续税源。

  二)是预测分析增质。密切关注经济发展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变化,全面开展经济税源、政策效应、收入进度分析。建立健全纵向互动的税收分析和科研调研运行机制,增强税收分析预测的前瞻性和参考价值,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

  三)是降率减费增效。切实做好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工作,为促进我省企业加快创新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缴费环境。认真贯彻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推进全省缴费比例统一。巩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成果,提高征缴效率,方便缴费人,着力建立可持续的社保费长效筹资机制,为我省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是深化税收征管,提高两种力。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一手抓征管效率,一手抓公平税负。继续推进分行业、分规模、分税种管理,健全制度办法,堵塞税收漏洞,强化数据采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五位一体”横向互动机制。以实施浙江地税信息化建设“大集中”工程为契机,扎实推进“信息管税”,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力和对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力。

  二)是持续改进服务,提高两个度。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依托网站、报刊、电视涉税栏目等平台,加强对企业关于转型升级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广“纳税人之家”、“纳税服务志愿者”等个性化服务举措,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努力做到纳税服务需求及时响应、纳税服务效能大幅提升、纳税人办税负担明显减轻,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是深化作风建设,提高两种水平。以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积极为企业调整转型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为基层排忧解难。围绕转型升级工作的9个方面重点,制定重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并做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地税自身工作水平和服务经济工作水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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