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难点。 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选择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按照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建筑项目往往是由大建筑商竞标后再通过分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在工程所在地设立项目部来开展工程作业的。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果继续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由于异地施工项目的财务核算多在机构所在地,而负责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只是临时施工队伍,财务核算能力较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就容易出现问题。另外,建筑业企业很多时候存在由总部统一采购材料后分配到各个施工项目中的情况,这不利于项目所在地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选择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难以监管到位的问题。这会促使纳税企业利用监管漏洞,对异地劳务采取少纳税款甚至隐瞒纳税义务等方式偷逃税款。另外,由于税款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收的管辖权和征税权分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缺乏动力管理这些建筑工程,而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则鞭长莫及,很容易造成税收漏洞。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律。 纳税审核与监管难度加大。 不同类型建筑业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针对以上难点,笔者认为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制度设计应在保证政策衔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税收征纳成本、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和税源控管等因素,根据目前的征管能力和建筑业特点,制定相应措施。 纳税人的认定。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抵扣的制度,需要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应该按照建筑业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健全程度等标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建筑企业都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如,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和建筑安装业企业一般都是具备资质的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因此应将这三类行业中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的资质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参考建筑业资质标准中对工程结算的要求等,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发达地区标准可以相应提高。 纳税时间、地点的确认。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从税源管理的便利性以及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等方面考虑,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异地建筑劳务的,仍可将其纳税地点确定为机构所在地,但可按该项工程的结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待工程竣工或年末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税款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可确定为劳务发生地,按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为加强税源管理和堵塞税收漏洞,应该对非独立核算的,提供测试、设计、制图和测绘等劳务的企业,同样适用预缴方法,即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总公司汇缴。 应税收入涵盖的范围。 针对建筑业分包施工的特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仍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税销售额,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收入,应由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抵扣。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格,因此应该调整建筑业工程造价文件中的参考价,将其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适用税率的确定。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地税局、厦门大学财政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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