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合理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制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防止虚开发票行为发生,降低发票管理风险。 三、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成品油(气)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成品油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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