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闽财税[2013]28号 2013-12-18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闽财税[2012]83号)中“过渡扶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到此次试点行业,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的规定,现就做好财政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满后的清算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对象及应报送的材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企业申报参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清算(以下简称“资金清算”): 1、在过渡扶持期限内(2012年11月1日到2013年7月31 日)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税负确有增加的。 2、已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 (二)参加清算的企业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携带相关清算资料到各市县(区)财税部门办理清算申报,应报送材料如下: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的报告》; 2、《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按闽财税[2012]83号文要求填报); 4、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5、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税收缴款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按各地财税部门要求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七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各地财税部门留存。 二、工作职责及受理程序 1、国税局具体负责核查试点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移交同级地税局; 2、地税局具体负责核查试点企业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移交同级财政局; 3、财政局具体负责对过渡扶持期限内试点企业累计增加的税负与累计预拨的扶持资金进行比较后予以清算,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财政扶持资金或收回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其他事项 1、各地负责税收征管部门要及时告知试点企业参加清算,认真辅导试点企业填报清算申请材料;对审核中发现有异常的企业,各地财税部门应组织专项检查小组,赴实地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2、2014年5月底前应完成全部的资金清算工作,2014年6月底前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汇总填报《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统计表》后上报省财政厅。 3、按现行体制,财政扶持资金涉及省和设区市两级财政应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各市县(区)。 附件: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的报告 2、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审核表 3、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统计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