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49号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01
摘要: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六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和购进的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且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选择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进项税额分摊办法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改变,一年后如要求改变计算方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后对其进行清算,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

  第十九条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纯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二十条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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