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对于企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量多的企业,如企业每月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相同,由企业从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提供,以后每月申请不用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只需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企业在每月申请退税的过程中,有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的当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深圳市软件协会软件产品评审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申请,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和审核。 (一)软件产品的计算和审核 1.纯软件产品的计算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纯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 当期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税负-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优惠条件、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科技和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认定名单(有关认定名单由市局转发给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审核时的依据),按以下要求审核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 (1)审核软件产品名称:即纳税人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上的软件产品名称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软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 (2)审核软件产品金额和数量:即纳税人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上的软件产品金额和数量与实际发生额是否一致; (3)审核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即审核软件产品销售发票软、硬件金额是否分别列示,对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是否按规定填列等; (4)审核软件产品当期销售金额是否全额申报:即当期开具的每一份软件产品销售发票的合计数是否与《申报表》上软件产品的申报数一致(即附表1的审核); (5)表间审核,即审核《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申请表》各对应相关栏次是否一致,主要是销项、进项、应纳税额、应退增值税额等。 2.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3%)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优惠条件、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科技和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认定名单,按以下要求审核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 (1)审核软件产品名称:即纳税人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上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名称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 (2)审核软件产品金额和数量:即纳税人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上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金额和数量与实际发生额是否一致; (3)审核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即审核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是否按规定填列等; (4)审核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生产(或采购)成本及利润,成本利润率计算是否正确(即附表2的审核); (5)表间审核,即审核《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申请表》、《计算表》各对应相关栏次是否一致,主要是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应退增值税额等。 3.实地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核查和案头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需要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二)审核审批的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审核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软件退税相关资料录入CTAIS系统,发送所属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在初审结束后,发送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资料后对审批意见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终审。税政管理部门减免退抵税管理岗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以上流程均为CTAIS无纸化操作,纳税人提交的软件退税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送数据处理中心扫描。 (四)批准通知书传递 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终审完毕后,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向纳税人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税政管理部门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国税局计划统计处会计核算组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属《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认定软件的系列产品或子系统产品,销售时可在其销货清单上详细列明或在开具发票的次栏注明;对于批复的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由于计算机字数限制而需要缩写的,可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备案后按缩写后的软件名称开具。(附件4)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国税局书面报告,由市国税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协调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待市国税局反馈结果后,根据回复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款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3.软件企业年度清算表 4.防伪税控发票软件产品名称缩写备案表 5.软件产品证书清单 6.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7.软件产品分类说明 8.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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