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微 程丽华 人气: 时间:2014-03-06
摘要:  案情介绍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案情介绍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把前期预案及外调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向赵经理进行了说明,并宣讲了此案涉及的税收风险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地讲解政策,赵经理提供了《买卖协议》,并承认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火爆,看好这个行业,便急于筹建投产。但在办理相关审批投产手续时遇到了麻烦,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停止审批新办企业资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朋友联络和引荐决定把当时不太景气、相关资质齐全的A公司买下,尽快投产。经与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几次商谈,在保留原公司名称及资质不变的情况下,最后达成《买卖协议》,采取收购自然人股东股权的方式买下A公司。

  事实也确如赵经理所说,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与现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1年4月25日经协商达成《买卖协议》,赵某付清款项后,于2011年6月17日召开A公司股东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转让自然人股权的方式把A公司股东张某、王某股份平价转让给现公司股东赵某、李某。双方持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11年7月5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核准备案手续。至此,A公司股权转让双方私下达成《买卖协议》,签订平价股权转让合同,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真相大白。

  处理结果
  最终,旅顺口区地税局查清该公司违法事实如下:第一,A公司2011年发生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取得收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A公司2011年发生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事实认定清楚以后,该局依法追缴了A公司2011年个人所得税14.7万元,责成该公司代扣,并处罚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