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把前期预案及外调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向赵经理进行了说明,并宣讲了此案涉及的税收风险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地讲解政策,赵经理提供了《买卖协议》,并承认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火爆,看好这个行业,便急于筹建投产。但在办理相关审批投产手续时遇到了麻烦,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停止审批新办企业资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朋友联络和引荐决定把当时不太景气、相关资质齐全的A公司买下,尽快投产。经与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几次商谈,在保留原公司名称及资质不变的情况下,最后达成《买卖协议》,采取收购自然人股东股权的方式买下A公司。 事实也确如赵经理所说,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与现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1年4月25日经协商达成《买卖协议》,赵某付清款项后,于2011年6月17日召开A公司股东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转让自然人股权的方式把A公司股东张某、王某股份平价转让给现公司股东赵某、李某。双方持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11年7月5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核准备案手续。至此,A公司股权转让双方私下达成《买卖协议》,签订平价股权转让合同,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真相大白。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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