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评[2014]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9
摘要:市局各税收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培训、经验指导和政策界定;参与重大评估事项的集体审议;提供相关税种纳税评估建议、数据和线索。

  第三节 风险应对

  第二十四条 风险应对环节包括案头分析、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评估部门要结合评估对象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风险疑点等情况,明确承担评估实施任务的评估人员,开展案头分析。

  第二十六条 评估人员开展案头分析,应综合利用数量比对、趋势分析、分布观察等方法,确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评估人员完成案头分析后,应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区别不同疑点情况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局对重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可采用指定评估和联合评估方式进行后续处理。采取指定评估方式的,由市局下发《纳税评估疑点通知书》;采取联合评估方式的,由区县局配合市局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询问约谈是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行使税务询问权,采取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方式,向评估对象核实有关情况的过程。

  第三十条 采取税务函告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税务函告通知书》,告知评估对象涉税疑点、复函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税务函告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评估对象因合理原因不能按时复函,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函告回复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税务机关函告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函告回复时间,延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函告回复日期到期后,评估对象未能履约的,视同评估对象拒绝回复。

  第三十二条 对不接受税务函告或经函告不能消除疑点的,评估人员应通过税务约谈方式约请评估对象就与纳税疑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告知评估对象约谈的时间、地点、被约谈人、需要说明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应携带的资料。《税务约谈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税务约谈应当采用当面交流方式,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应制作《税务约谈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评估对象因合理原因,不能按期约谈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评估对象未能履约的,视同拒绝约谈。

  第三十六条 约谈过程中,应要求评估对象实施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纳税疑点有关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入实地核查程序:

  (一)纳税疑点情况复杂,经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难以核实的,或经税务约谈不能解除纳税疑点的;

  (二)评估对象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或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与税务机关估算税额差距较大且疑点未消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规避或拒绝税务约谈的;

  (四)评估对象自查补税未能在税务机关限期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纳税人拒绝自查,或未按规定时间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点的;

  (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评估过程中未经税务约谈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税务核查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等事项。

  第四十条 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实施,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实地核查结束后,要制作《纳税评估实地核查表》,同时要求评估对象提供与纳税疑点有关的证明资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相关疑点事实。

  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根据风险应对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填写《纳税评估审核表》,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部门应当中止实地核查程序,填写《纳税评估审核表》,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一)发现纳税人有需要立案查处的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刁难、拒绝实地核查的;

  (三)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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