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呼地税字[2007]19号 2007-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市地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呼和浩特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二、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二手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呼和浩特市地区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明确为: 1、凡能够提供转让房屋的合法有效凭据,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土 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凡不能够提供转让房屋的合法有效凭据,不能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实行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收入乘征收率(普通住房的征收率按1%,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征收率按1.5%)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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