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应用要澄清三个问题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张成 人气: 时间:2015-12-14
摘要:在建设诚信社会进程中,因为税收的高含金量,不少政府部门开始将纳税信用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如名优企业评比、入城落户、购房等。可在实际应用中发现有不恰当甚至滥用问题,亟待澄清。 问题一:纳税信用证明上的纳税额不是绝对值 税额有弹性,能人为调

  在建设诚信社会进程中,因为税收的高“含金量”,不少政府部门开始将纳税信用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如名优企业评比、入城落户、购房等。可在实际应用中发现有不恰当甚至滥用问题,亟待澄清。

  问题一:纳税信用证明上的纳税额不是“绝对值”

  税额有“弹性”,能人为调节。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5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税、退税等,这些规定都会是人为调节纳税额的因素,比如第一年多报税款,第二年以申报错误或者销售退回为由申请退税,最终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比纳税证明上的税额少很多。即:纳税信用证明“出生”后,其之前或之后的已纳税额可能发生变化,这就是纳税信用证明上的“水分”。再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按月(季)预缴,次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申报纳税办法。纳税人可以在总纳税额不变前提下,人为控制预缴和汇缴的税额。如果想提高本年度的纳税额,可以预缴多一些,汇缴少一些,这就是纳税额的“弹性”。所以,政府机构和社会单位对纳税信用证明不能简单采用“拿来主义”,要去伪存真,深度了解。单纯以纳税信用证明上的数字来进行评比奖惩或判断企业(个人)的社会贡献度大小有失公平。

  问题二:纳税信用等级与纳税额不是必然关系

  纳税信用级别的产生强调的是“遵纪守法”,与纳税额不是“等于”关系。但通过调查发现,恰恰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纳税多就是A级企业,并与管理使用挂钩,这有失偏颇。为此要澄清二个基本问题:一是纳税信用等级和等级的评价与税额多少无绝对关系;二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采集周期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并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信用评价原则,只对评价年度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对补录信息概不评价。

  问题三:纳税了不等于有生产经营或工作

  最典型的就是前几年政府出台的楼市限购政策,政策制定者将非本地户籍买房人是否在当地有连续一年的缴税记录来证明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但事实上达不到政策制定者理想的效果。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也就是说如实按期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否则纳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不支纳税人或机构就利用这个环节,满足一己私欲。如以申报错误为由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这本是税法允许和鼓励的,但是在住房限购背景下被滥用了。很多实际并未在当地工作和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通过补缴税款方式取得了纳税证明,扰乱了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秩序。2013年深圳市税务局出现的“假证明”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企业纳税证明也是如此。如外地人在青岛落户政策规定,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3万或3年累计纳税5万以上就可落户,在办完落户后又申请退税或抵税。正常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与其生产经营是密切相关的,但纳税信用证明被放大以后,反倒变得不再相关。

  总之,纳税信用的出具本意是促进诚信经营,助推诚信社会建设,但是不可避免会出现负面因素。这就需要相关方面应尽快认识到上述问题,加大对纳税信用的解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社会公众知晓,避免在利用纳税信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不恰当的应用甚至滥用,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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