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发生的成本(以下称“劳动报酬”)的列支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作为工资、薪金;二是作为劳务报酬。那么,为什么要分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本文从企业用工的角度来探讨纳税人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一、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给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影响
二、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税法规定
三、如何把握“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这个要件 对于订立劳动合同,税法以文件的方式明确表达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从。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签订了合同不一定就符合“任职或者受雇”及“聘用” 关系 劳动报酬合同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两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属于与企业有”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的关系,其劳动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是供需双方达成的劳务以及劳务成果的买卖交易合同,就不属于与企业有”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关系,不属于工资、薪金。
(二)“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人员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劳动的提供需通过其任职或受雇企业这个载体来进行或约束;而“非任职或者受雇” 以及“非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劳务的提供不受任职或受雇企业这个载体的约束,劳动者根据自已的意愿,可以在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企业进行。 所以,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为“独立”这个角度也能界定劳动者与企业是“任职或者受雇”还是“非任职或者受雇”的关系,或者“聘用”与“非聘用”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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