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财税[2016]36号文的前提之一:“个人”的口径差异
来源:Aug黄蜂老五
作者:Aug黄蜂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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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10
摘要:前提是什么?我先不说。 按老五一贯的碎嘴坏毛病,先来闲扯一段历史。 营业税,自从1994年推出《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来,经历了2009年的修订版,到目前已经22年了。 如今,营改增,浓缩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前提是什么?我先不说。
按老五一贯的碎嘴坏毛病,先来闲扯一段历史。
营业税,自从1994年推出《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来,经历了2009年的修订版,到目前已经22年了。
如今,营改增,浓缩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个文件。
很多人喊文件太长,是有史以来最长的文件。
那是必须滴。文件再浓缩,历史再浓缩,也不能缩微成纳米。
而且因为浓缩的活不是一个人干的,所以文件里面文字有出入,术语口径有差异。
有两个地方的口径差异,必须引起大家注意,不注意就学不好文件。
一、“个人”的口径差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就指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增值税、营业税条例里都一直是这个口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但是,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是这样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注意,这里的“个人”特指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正因为如此,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八)销售不动产。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特别画蛇添足地指出”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按理是不需要指出的。
因为存在口径差异,所以需要特别指出,以免理解出错。
但是,就像windows补丁,打了一个,又冒出一个。反而害得大家看不懂。
你没觉得看不懂?——那是你还没看到那深度!
有人会纳闷,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浓缩!
该浓缩源自财税[2016]23号和财税[2015]39号文件。该两文件的”个人“,因为涉及个人所得税,就用了”个人“两字,没有使用营业税的”其他个人“。所以,直接拷贝到36号文件,引起了生物体的排异反应——就是有人过敏了,这人是老五,一个神经病。
第二个差异,接着讲。很重要的哦
有点累了,老五先歇会儿。
毕竟岁月不饶人,俺是上了年纪的人。
大家要懂得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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