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该400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4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纳税人购进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情况处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主要用来归集和核算企业建设、改造不动产的价值,需要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办法》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外,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113 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料等一样,分2 年抵。 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2: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 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二)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 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不足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纳税人购进其他,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情况分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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