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分期抵扣?

来源:谢德明 作者:谢德明 人气: 时间:2016-04-17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该400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4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 2 3≤1+2+4 4 5≤1+4 6=1+2-3+4-5
4000000 0 4000000 0 0 0

3.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0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0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7   ——  
其他 8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9     0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0 —— —— 4000000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11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1+4-9+10+11     4000000
纳税人购进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情况处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主要用来归集和核算企业建设、改造不动产的价值,需要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办法》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外,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113 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料等一样,分2 年抵。
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2: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
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二)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
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不足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纳税人购进其他,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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