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 纳税人前期购进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耗用到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应按照案例二是否计入不动产原值,计入原值时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值50%的各种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分期抵扣。如果需要进行分期抵扣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三。 (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再销售的当期抵扣。(因为纳税人的资产帐上以及没有这个不动产了,与之相关的事项应全部结清)。 同样,《办法》第十条也规定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 纳税人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外转让(包括视同销售)时,如果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对外转让当期,申报抵扣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 《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案例六】2016 年5 月1 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 1000 万元,进项税额110 万元,正常情况下,应在5 月当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在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余额22(44-22)万元在2017 年5 月允许抵扣;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 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 万元即可。剩余的44 万元仍在2017年5 月允许抵扣。 【案例七】原来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入一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万元,增值税额1100万元。该厂房既用于征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1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本期抵扣,剩余40%于第13个月抵扣。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60%=660万元;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40%=440万元。该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如果纳税人此后将该厂房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则需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2016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0×12)×4〕÷10000万元=9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96.67%=1063.33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1063.33万元>66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①该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②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④该403.33万元应在改变用途当期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对应科目核算,无需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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