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分期抵扣?

来源:谢德明 作者:谢德明 人气: 时间:2016-04-17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


4.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第二,2017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0×12)×16〕÷10000万元=8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86.67%=953.33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该厂房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440万元已经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0万元+440万元=1100万元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953.33万元<110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953.33万元应于2017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13=14至23之和  
其中:免税项目用 14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15  
非正常损失 16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0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21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2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3 9533333.33

该953.33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照上述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处理。

(四)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无论是已抵扣的,还是待抵扣的。
【案例八】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七中第(一)条第3 项第(2)点扣减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第③、④步处理。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条意味着,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2016 年5 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这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与36 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因此要特别注意):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这样操作能够保证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某一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相应的部分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但允许抵扣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 年5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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