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000万元。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三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第一,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因购入该大楼不得抵扣,该大楼原值为2220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0×12)×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万元×90%=99万元 该9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可以恢复抵扣,应全部从不动产原值中转出。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抵扣,剩余4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第13个月抵扣。 (1)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60%=59.4万元 该59.4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①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中:其他”。 ②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③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④计算的59.4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⑤计算的59.4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40%=39.6万元 该39.6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第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该39.6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原来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进项税额,发生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改变用途情况处理。 三、管理方面的要求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区分不同的不动产项目,分别予以详细记录和反映。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不动产一般的存续期间都较长,在存续期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能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多次转换,因此通过台帐对各不动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记载,是非常必要的。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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