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送家电、住宿送早餐应否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之争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05-06
摘要:住宿免费送早餐这恐怕是宾馆酒店业通行的行规了,而随着营改增的展开,这个问题竟然成了热点之一,真是没想到的。当然,已经有部分地区以《指引》的形式表示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营改增后,诸如房地产企业销售

  “住宿免费送早餐”这恐怕是宾馆酒店业通行的行规了,而随着营改增的展开,这个问题竟然成了热点之一,真是没想到的。当然,已经有部分地区以《指引》的形式表示“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营改增后,诸如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精装修、赠送家电,甚至是买房送车位、送汽车等行为,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这些营业税时期就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必将带入营改增后增值税。

  有的说买房送家电需要依法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有的说这是混合销售,也有说这是兼营行为。对于现代商事活动中林林总总、花样翻新的各种赠送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笔者无权去界定,也不想太多的争论,笔者暗想,在当今这创业创新的年代,税收征纳实务诸多本质相同而表现形式各异的同类问题,都要靠《指引》或具体到项的文件来一一解决,估计很难。与其喋喋不休争论表象,还不如厘清“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的内在关系,是否征税岂不是一目了然。

  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

  仔细分析赠送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在销售甲货物(不动产)及劳务或者销售服务(住宿)、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同时,向特定对象(购买、接受方)赠送乙货物(如彩电)及劳务或服务(如早餐)、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获取(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实际是一种“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行为。

  因各种原因,不以获得(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这是无偿赠送,或者说是“捐赠”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有偿与无偿的区别:

  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获得的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或者简单明了的说就是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

  不买房屋,开发商搞错了楼盘和房号送你精装修?不买房屋,开发商无缘无故也送你汽车?这类4月1日也许才有的好事,你能遇上,我反正遇不到。

  如果某位看官非要说,也许还真有这样的无偿赠送呢。笔者倒是想起情人节的一个段子,在这就无偿赠送给你吧:

  男生问女生:你喜欢什么花? 女生羞答答道:我喜欢两种花。

  男生急切地:哪两种?我送给你!

  女生低头小声说:有钱花,随便花!

  男生傻傻地说:你真美!

  女生妩媚地问:我哪美?

  男生深情地说:想得美!!!

  等等,你刚才说什么,无偿赠送精装修?无偿征送汽车?——你还真是想得美。虽说有的房地产老板偶尔也会搞点慈善活动,但是,送你的精装修、送你的汽车、送你的花园、送你的车库,这些都包含在销售价格中了,实际是客户自己买了送给自己的。你不买人家的房子,人家会送吗?

  言归正传,我们还是回到正题来吧。

  那么,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的精装修、赠送的家电,甚至是买房送送车位、送汽车,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

  我想,分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了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在税收单行文件中,都是强调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至于“有偿赠送”,由于“有偿赠送”实际就是捆绑销售的随货赠送,看似赠送的货物、服务,其价格已经包含在总的购买价格中了,还需另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吗?

  当然,对于真正的无偿赠送,即“不以获得(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均应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计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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