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底会计人员的事情一大堆,财务室是一年中最忙的时候,忙归忙,一些大事要及时做好功课,否则带来的麻烦会让你郁闷得春节都过不好。我们在这里先说说年底财务最容易弄错的是哪些方面的内容,税务上如何进行通盘考虑,同时列举一下要警惕的问题。 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 内销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1、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 2、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附: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合计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很多会计事项进行了调整,比如存货的核算、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认定、生物资产的处理、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等,企业会计同行针对会计准则的规定重点检查一下自身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有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事项。 对企业在年中做的会计估计,再根据年末的情况,重新估计,看一下当时的估计是否合理。 没有发票,税局检查时难免大眼瞪小眼,谁让税法上写着没有发票费用不能列支呢,但是多数情况下发票有不能及时到位,时间长了就忘了,所以发票的问题虽老生常谈,但年底的时候大家还是要检查一下,有没有当期应发生的费用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 一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 二是基于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收付款凭证(内部结算凭证)。 三是"专业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包括专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但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检查一下有无会计事项应于当年摊销未摊销的情况,有无折旧应计未计的情况,因为如果当年不摊销或不计提折旧,以后年度补记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会计年终结账即所谓的财务年终决算,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有许多工作要做: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应注意的问题,尤其是涉税事项的调整应值得我们关注。以下是从企业财务、鉴证机构和税务机关角度对企业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处理的分析,笔者认为这种多角度的分析,有利于正确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的规定,避免涉税风险。 一、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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