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背景下非居民税收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来源:福田国税局课题组 作者:福田国税局课题组 人气: 时间:2016-10-24
摘要:关注!简政放权背景下非居民税收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原标题:非居民税收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中国税务报 2016年10月21日 《简政放权背景下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课题组 作者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 (课题组成员:胡勇辉 罗淑琴 殷豪 李雯雯 萧

关注!简政放权背景下非居民税收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原标题:非居民税收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中国税务报  2016年10月21日

《简政放权背景下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课题组

作者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

(课题组成员:胡勇辉 罗淑琴 殷豪 李雯雯 萧瑛 万雪瑞 张学斌 王建伟)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从以往的通过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前管理,向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在备案制管理方式下,要做好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必须有效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之间的三个关系。 

纳税人、扣缴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对非居民涉税事项取消非行政性许可审批的同时,大量非居民企业税收法规重新界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强调非居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重视在非居民税收事项方面的全面申报及备案要求。

除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并提供的关联申报外,全面申报还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备案,非居民承包工程或劳务的合同、项目备案,以及对外支付备案、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股权直接转让备案、非居民股权间接转让可以报告(鼓励报告)、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成本分摊协议和特殊税务处理等各项备案,且强调申报、备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要求。如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包括协定待遇、特殊税务处理等,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则需对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免于征税等进行比对核实,如果不符合相关协定条款和文件规定要求的,应依法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会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为促进非居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正确且有效遵从税法,税务机关应当对上述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各类涉税业务制定风险管理指引,及时提醒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风险防范。对于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等复杂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可以从国际税收遵从角度提出一揽子规划,帮助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关注涉税业务的纳税义务确定,自行分析评估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备案、报告的责任及选择、后续影响等。从纳税服务、管理等多角度指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把握对现有税法的正确且有效遵从,关注、评估各种自行选择的后续影响等。 

源泉扣缴正确性和及时性的关系

非居民税收管理取消审批后,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源泉扣缴项目优惠不再设立行政审批,由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而在源泉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也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相关税收优惠的享受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否则扣缴义务人依相关税收法规进行扣缴。

因此,有效处理好非居民税收源泉扣缴的正确性和及时性的关系,是简政放权背景下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必须首先考虑的现实问题。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提升非居民税收源泉扣缴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是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法规义务的有力保障。

由于大量非居民涉税义务的不确定性和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涉税义务认定的难度,需要税务机关在非居民税收管理流程中建立非居民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信息支持系统,也需要税务机关根据非居民各类涉税业务的所得类别,在非居民纳税人项目登记、备案、非贸易外汇支付备案、扣缴备案等资料提供环节,甚至要在非居民纳税人业务咨询的第一时间,就存在的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进行梳理、甄别和评估,由此确定非居民涉税事项的风险等级,建立排序、预警信息系统等,并落实不同风险登记的应对措施,分别确定通过管理、服务、调查等方式及时跟进,及时化解风险,把涉税事项的不确定性降低到最小限度。对于需要通过立案等后续管理来解决的重大问题,谨慎遵照执行立案的权限和程序的每个具体规定,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带来被动局面的影响。 

资料提供多与寡的关系

在过去审批管理方式下,由于需要提供大量证明资料在事前审批环节由税务人员予以审核,包括涉税业务的风险由相关税务人员在业务处理时进行把握,由此主要的风险在审核的前置环节就已经存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审核的意见、要求进行资料的报备、税款的缴纳或扣缴等,自身无须对涉税业务进行分析评估其影响和存在的后续风险。

依照现行的征管规范,非居民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备案主要由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准备、提交。由于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并不清楚各类具体业务的资料报告、备案的精确要求,往往需要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断地补充、增加各类资料。对提交、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业务处理上不予受理,使得非居民非行政性审批事项取消,又变相从其他途径进行严格控制或变相成为新的“审批”。

取消非居民行政审批事项后,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提供资料的多寡,应进行必要的分类、简化和具体指引,可以考虑通过编制非居民涉税业务手册、指引等电子、纸质材料,对核心证明资料、权属证明资料、备案资料等以正列举的方式予以列示,同时明确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承担不申报、备案的法律责任,而扣缴义务人需承担不备案、扣缴、报告的法律责任;对于非居民信息的采集改为填表方式如《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等来替代信息报告的,需要梳理各类表式的种类,适用业务处理范围,减少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用其他方式重复报告、交叉报告的负担。这样有利于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加对政策确定性、风险回避确定性的把握,也减轻了纳税人提供资料、遵从税法的负担。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许多法规对非居民各类涉税业务的主要资料提供是比较明确的,对于其他相关方面的资料有哪些,可能只存在一个总的要求。这对非居民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在分析判断的依据上有重大影响。日常业务中如何处理好具体化的信息,在第一时间、纳税义务没有发生的早期就准备资料的收集、积累,同时全面平衡各部门业务中规范化建设和方便纳税人的矛盾问题,预期将会有一个较长时间的过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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