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场拟成立一家以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新型葡萄酒的企业,需大量购进葡萄酒,在消费税管理方面国家有何新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骍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因此,农场如需开办新型葡萄酒生产企业,在购进葡萄酒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证明单。另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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