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有微友们咨询和讨论加油卡的问题,提醒加油卡充值一定要与预付卡充值区别开来,二者适用的法规是不一样的。
一、加油卡政策依据: 预付卡充值的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处理;而加油卡充值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处理。我们先看一下文件对加油卡是如何规定的吧。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环节分析: 我们只分析充值方的相关财税处理。
1、企业充值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所有加油站只能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充值当时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加油站按预收账款账务处理,对其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以后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普通发票就先不要开了。
2、实际消费环节:我所说的消费是指企业到加油站提取(包括车辆自加油或用罐车直接运到企业内的油罐或是将油赠送给别人等等),提取时有提货小票,可以保留,等充值卡消费完后可以凭加油小票(或加油卡到加油站系统一查就出来了)到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案例说明: 【例1】A公司出于方便2017年2月为司机办了张11700元的加油卡,A公司将款项汇至石油公司,石油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将11700元的加油卡及收款收据交给A公司办事人员,由于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没有开普票,月末全部消费完凭加油小票到石油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正常勾选确认。
答:充值时A公司凭银行付款单据及石油公司的收款收据做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假设月末全部消费完(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
【注】如果石油部分用于公司班车,则对应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2】A公司生产经营用油,2017年2月办了张117000元的加油卡,A公司将款项汇至石油公司,石油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将117000元的加油卡及收据交给A公司办事人员,由于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没有开普票,月末全部消费完凭加油小票到石油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正常勾选确认。
答:充值时A公司凭银行付款单据及石油公司的收款收据做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117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0
假设月末全部消费完(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制造费用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0
【注】如果A公司不办卡直接全部提走石油的话,石油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预付账款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0
月末再根据实际记录做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100000.00 贷:预付账款 100000.00
【例3】A公司办了张11700元的加油卡,A公司将款项汇至石油公司,石油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将11700元的加油卡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A公司办事人员,由于A公司欠B公司货款,就用还没使用的加油卡抵了账。
答:充值时A公司凭银行付款单据及石油公司的普通发票做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抵账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
【注】在这个业务中有可能谁也抵扣不了增值税了,因为A公司付的款,如果开票石油公司也只能开给A公司,而A公司又未实际使用石油,是B公司实际使用的,B公司只有将加油小费给A公司后才能开出发票(如果两家公司想抵扣的话最好是A公司提油并将油用于抵账,这就回到销售上来了,A公司可以向B公司开具发票了。)。更多的情况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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