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火的新文件应该就是财税2017 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啦。
➤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进口农产品的,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两点和一般的商品一样,没啥特殊点,提示一下,按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税率就由原来的13%调整为了11%。
➤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13%或者11%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意这一点非常特殊。 ➤ 收购农产品,取得或者自行开具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13%或者11%计算进项税额;
这两种情况是农产品抵扣中的特殊规定,计算抵扣。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注意: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不再以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或计算抵扣的税额为抵扣依据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在财税【2012】38号文中有详细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
特别说明: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在核定扣除方法中,在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在核定扣除进项时扣除率调整为11%,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在核定扣除进项时扣除率为13%或11%。
在财税【2017】37号文件实施之前,扣除率都是为13%,但在财税【2017】37号文件实施之后,扣除率就出现两种情况:13%或者是11%。
一家中药饮片加工企业,购进原药材(农产品的一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税率,注明税率为11%。根据财税【2017】37号,该企业如何“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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