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服务:应当招聘谁做司机?

来源:视野 作者:庄粉荣 人气: 时间:2017-05-12
摘要:投资人李光于2013年1月1日成立的光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了4年后,取得了丰厚的收益。2016年底他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综合分析时发现,他的公司从2017年开始税收负担将会有明显的增长,因为公司开办时购进汽车的进项税已经抵扣完毕,折旧(按4年计提)

投资人李光于2013年1月1日成立的光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了4年后,取得了丰厚的收益。2016年底他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综合分析时发现,他的公司从2017年开始税收负担将会有明显的增长,因为公司开办时购进汽车的进项税已经抵扣完毕,折旧(按4年计提)也提完了,投资成本也收回了……按照正常的技术分析,公司的小汽车还能够使用4年,那么,如何降低未来4年的税收负担呢?

尽职调查:

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李光聘请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为其服务。咨询专家根据《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中税协发〔2017〕004号)规定的业务流程,首先进行了尽职调查。

咨询专家对该公司的历史资料进行了综合考察和综合分析,该公司在过去的4年时间里,每辆车出勤率平均为每年350天,出租公司配司机的出租汽车开展“环岛自驾游”活动,每辆每天的服务费用为700元。汽车出租公司的设备都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辆每天的平均汽油、修理服务、办公用品及其他损耗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为200元(按4年为一个经营周期)。

1、增值税申报情况:

该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总额为:

20×500×17%=1700(万元)

4年里汽油、修理服务、办公用品及其他损耗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总额为:

0.02×500×350×4×17%

=14000×17%=2380(万元)。

4年里出租公司合计申报缴纳增值税:

0.07/(1+11%)×500×350×4×11%-1700-2380

44144.14×11%-1700-2380

=775.86(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付加合计:

775.86×(7%+3%)

=77. 59(万元)

2、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资料显示,该公司发生场地租赁费用及管理费用合计为1000万元,融资成本及相关费用合计为300万元,车辆按4年计提折旧(按4年为一个经营周期,为分析简便,这里假设无残值),另外,财产保险费用预计1000万元。

该公司获得的利润总额为:司机的工资为50000元/年,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保险及费用12000元/年,人数与汽车的比例为1:1.1,另外,发生场地租赁费用及管理费用合计为1000万元,融资成本及相关费用合计为300万元,车辆按4年计提折旧(按4年为一个经营周期,为分析简便,这里假设无残值),另外,财产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合计2000万元。

44144.14-14000-100. 54-1000-1000-300-(5+1.2)×500×(1+10%)×4-2000

=44144.14-14000-100. 54-1000-1000-300-13640-2000

=9203.60(万元)。

汽车出租服务公司经营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

9203.60×25%=2300.90(万元)

投资人李光成立汽车出租服务公司经营4年获得税后净收益:

9203.60-2300.90=6902.70(万元)。

业务分析:

公司从2017年开始税收负担将会有明显的增长,因为公司开办时购进汽车的进项税已经抵扣完毕,折旧(按4年计提)也提完了,投资成本也收回了……按照正常的技术分析,公司的小汽车还能够使用4年,那么,如何降低未来4年的税收负担呢?

政策分析:

首先进行了政策解读。咨询专家结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背景、执行对象、执行条件以及执行流程,对政策法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之后,跟投资人李光一起交流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内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这里的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同时还明确: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营测算:

咨询专家对企业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具体测算和分析。投资人李光成立的汽车出租公司购进汽车的进项税已经抵扣完毕,折旧(按4年计提)也提完了,投资成本也收回了……按照正常的技术分析,每辆每天的平均汽油、修理服务、办公用品及其他损耗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为250元。

未来4年里汽油、修理服务、办公用品及其他损耗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总额为:

0.025×500×350×4×17%

=17500×17%=2975(万元)。

在此前提下,咨询专家结合常见的两种经营模式进行具体分析(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

未来4年里出租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

0.07/(1+11%)×500×350×4×11%-2975

44144.14×11%-2975

=1880.86(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付加合计:

1880.86×(7%+3%)

=188.09(万元)。

筹划分析:

咨询专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给出两个操作建议:一是在增值税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是招聘退役士兵或者“重点群体”。这样操作的结果将如何呢?下面作具体分析:

方案一、在增值税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对未来4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测算,我们已经知道,该公司未来4年里出租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1880.86万元,则未来4年里出租公司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880.86÷44144.14=4.3%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按简易征收,存在操作的空间。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则该公司未来4年里出租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

0.07/(1+3%)×500×350×4×3%

=45794.39×3%

=1373.83(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付加合计:

1373.83×(7%+3%)

=137.38(万元)。

方案二、招聘退役士兵或者“重点群体”。

如果跟招聘当地退役士兵或者“重点群体”中有驾驶证的人员到公司,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那么,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当地确认按6000元,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果该公司在未来的3年内每年平均录用40人,那么,3年内可以扣减增值税72万元(0.6×40×3)

筹划结论:

根据对未来4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测算,该公司未来4年里出租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1880.86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4.3%。因此,可以申请按简易办法计税,如果获得批准,该公司可以节税557.74万元。由于公司属于劳动服务性企业,因此,也可以招聘退役士兵或者“重点群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地确认按6000元扣减,如果该公司在未来的3年内每年平均录用40人,那么,3年内可以扣减增值税72万元(0.6×40×3)

筹划点评: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在不同的阶段,其涉税筹划的重点是不同的。投资人李光于2013年初成立的企业,经过4年的经营取得了丰厚的收益。到2016年底企业发展到中期,因为公司开办时购进汽车的进项税已经抵扣完毕,折旧也提完了,投资成本也收回了……公司未来的收负担将会有明显的增长,那么,如何降低未来4年的税收负担呢?

咨询专家在防病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可以申请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招聘退役士兵或者“重点群体”。其实,在实务过程中,这两个方案还可以同时使用。

政策背景: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这里的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为了解决特殊人群再就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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