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发〔2004〕153号:税局为辖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2、税总函〔2016〕145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7、税务总局将择期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行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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