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5]第345号 2005-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已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以下简称“部网”)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以下简称“省网”)及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部网和省网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电力产品的预征、结算仍按苏国税函[2004]2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部网和省网所属的市、县供电公司在按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附件1,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的10天内,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部网和省网。 三、[条款废止]部网和省网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申报期后的10日内以邮寄的方式直接传递给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保证联系,各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本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内容告知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条款废止]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及结果通知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收集汇总各预征地税务机关邮寄的《传递单》,并及时与部网和省网的相关报表凭证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向省局汇报。 次年3月底前,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上年供电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和各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传递单》及有关检查情况向省局做书面汇报。 六、部网和省网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以及部网和省网所属单位见附件2、3、4.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附件2: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省网)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略) 附件3: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所属单位 (略) 附件4: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所属单 (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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