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那么,在实务中,如果您是增值税条例细则28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有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意愿吗? 如果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事先要考虑哪些因素? 是否应该考虑:(1)自身税负、(2)客户需求、(3)转化时点的把握 下面以案例形式来分析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进项税额的处理对税负的影响,希望能给有意愿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以启示(声明:本文结论是基于文中案例数据测算形成,不具有普遍性,实际操作时还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举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截至2018年5月30日增值税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50.15万元。库存商品成本价1000万元,售价1200万元(不含税)。当月无销售业务。不考虑附加税费。 解析:(1)如果5月30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50.15万元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成本)。 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额=50.15×25%=12.54万元; 以后销售库存商品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1200×3%=36万元 (2)如果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销售库存商品形成销项税额50.15(295×17%)万元,即当月应纳税额=50.15-50.15=0万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点无进项税额。 以后销售库存商品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1200-295)×3%=905×3%=27.15万元 对比(1)和(2),(1)实际税收影响额=36-12.54=23.46万元,比(2)少交3.69万元。 就本案例分析形成结论认为,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额时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扩展测算,考虑附加税费,考虑进项税额或销售额的大小,考虑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考虑是否有税负平衡点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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