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销,有时也是部分纳税人“洗白”没有办法的安排,同时对于所谓的非正常户,目前全国联网后个人信用的管理,会得到较好的治理。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在日常管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不规范现象,形成税收管理漏洞。本文针对当前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初浅建议。
一、当前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非正常注销或恶意注销,逃避纳税义务。由于部分纳税人长期不申报,不申请注销,基层税务机关只能按非正常户认定的相关规定处理。部分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实际发生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但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长期零申报,基层税务管理单位为了征管考核指标,只能将该部分纳税人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程序。相关部门衔接制度程序不完善。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注销没有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注销证明文件的规定,造成税务登记未注销,或者仅仅凭国税或地税一家的注销证明就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且收缴了营业执照和公章,造成基层税务部门启动税务注销程序无从下手或者已经找不到企业相关人员的局面。
二是企业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为了逃避清算,在停止生产经营时不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目前不少企业都是私营性质,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往往不办理注销登记就一走了之。税务机关在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催报时才发现企业已停产走人;还有一些企业停业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进行零申报;一些企业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却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走了之。虽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注销,但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处于无从下手的境地。企业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无法实行税款清算,即使税务机关进行清算调查也往往已是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想执行的财产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
三是注销清算程序不规范。由于税务机构分设,部分注销企业往往忽略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清算;或者在国税部分清算,却忽略了到地税部门清算;更有甚者忽略了注销企业资产的处置,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大量流失。部分企业欠缴税款后逃之夭夭,税务机关将其转为非正常户,税款也无处追缴破产企业,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未获得清偿的欠税也就随着企业的破产而自然“流产”;强制拍卖、出售、转让的企业,收入往往划归主管部门或上缴地方财政,而欠税问题却无人理睬。
四是部门配合不够。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但由于我国当前行政机关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不力、场规则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注销清算的程序和手续。这些行为,都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等提供了可能。
五是对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监管。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管员,而税管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管员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不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欠税,而税务部门内部又由于注销时间的限制和欠税机制的考核,不方便长期拖宕或延迟办理。
二、强化注销登记管理建议
(一)加强与工商等部门协作,防止“恶意注销”行为
税务部门与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长期固定的协作机制和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合作、沟通的内容上,并不仅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的正常获得与取消,对企业营业执照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视,因为企业如被非正常取消营业执照,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同时,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作为企业工商注销必经的前置内容,力求在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二)严格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落实注销清算管理制度
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首先要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理,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务人之一,也应尽可能参加清算工作,了解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除按照目前规定的要求报送资料以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资料;在办理完清算手续后,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有关资产、债务、债权的落实处置情况,如果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税务部门可以拒绝受理企业注销申请。其次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在审核资料的同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组织检查清算,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税款是否已结清,对企业的欠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最后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防止税款流失。
(三)明确注销清算政策,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
税务机关内部注销清算人员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在进行税务注销清算时,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企业注销行为的真实性,应对企业注销前一年度及注销当年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包括正常经营所得及清算所得)进行纳税评估和核查,有问题的还可以追溯调查,重点是要核实企业申请注销时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清理处置是否合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包括内容性质和具体数额),对每一户经清算的注销企业均需出具《注销企业税款清算报告》,报告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注销清算期间由于存货变卖,设备、房屋等资产转让、处置,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核销等事项涉及的税款结算情况进行全面反映。要通过执法检查或内审督察等形式定期开展对企业注销登记和注销清算行为检查,防范和化解注销清算管理风险。
(四)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目前,对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业若不再实施后续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征管漏洞。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向工商等管理部门传递企业税务注销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向社会公告企业税务注销信息,防范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有的企业在申请注销时有些存货确实不能或是无法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管理,待以后企业实际处理时再将有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堵塞税收漏洞。
(五)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降低征管成本在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来辅助企业完成注销清算工作,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这些中介机构作为连接注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桥梁,若有效发挥其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作用,其结果肯定会达到多方共赢。当然,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出具报告的质量监督,而不是一味地完全依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应鼓励中介机构进行良性的行业竞争。(蕉城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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