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3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
2015.3.24 |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为推进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消费者,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部分邮政单位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国税部门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二)农村乡镇零散经营户取得的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三)自治区国税局确定需要实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收入。 |
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确定范围的以下收入: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二)农村乡镇零散经营户取得的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三)上级税务机关确定需要实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收入。 |
二、委托代征收税费的范围 (一)国税部门委托征收税款的范围。 1.代征税种:增值税 。 2.代征范围:上述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按规定需要征收税款的。 (二)地税部门委托征收税费的范围。 1.代征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2.代征范围: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按规定需要征收增值税的,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二、委托代征税费的范围 (一)代征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上述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按规定需要征收税费的。 |
四、实行委托邮政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地点
|
四、实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地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各县(市)区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 |
五、业务咨询和监督电话 |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 |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11.27 |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2号 |
三、其它事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三、其它事项 (二)上级税务机关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