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函[2019]5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08
摘要:关于你们提出的对航空维修企业用进口航材适用1%关税税率并率先在厦门试点的建议,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则,进出口税则中基本按材质和加工程度对产品进行分类,难以大规模按用途拆分税号从而统一适用1%的低关税。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12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5号              2019-7-8

陈紫萱等2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8112号《关于调整进口航材税率支持航空维修产业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发展航空维修业,有助于保障我国的航空运输安全,同时对于协同我国航空制造业的发展进步,带动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航空维修企业用进口航材适用1%关税税率并率先在厦门试点的建议,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则,进出口税则中基本按材质和加工程度对产品进行分类,难以大规模按用途拆分税号从而统一适用1%的低关税。此外,关税是全国统一实施,难以在厦门试点。

  关于你们提出的比照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赋予航空维修特定产业减免税政策支持的建议,2018年,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积极探索与国际航空维修业特点和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调整部分航材进口税率,支持厦门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目前我们正会同相关部门、厦门有关方面积极开展研究,需统筹考虑政策公平性、可操作性等重点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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