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628号 2004-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地[2007]1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规范清税工作程序,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管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是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税环节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程的具体内容,做好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局应依照本规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税工作,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申请审批表(略) 2.提交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审核材料清单(略) 3.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略) 4.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略) 5.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略) 6.提交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补充有关审核材料清单(略) 7.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终止批准通知书(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4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适用范围 凡本市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需进行竣工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均适用本规程。 二、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审核的原则。 (二)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三)职责分明,相互配合的原则。 三、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职责分工 (一)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落实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中涉及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案件处理、办理补(退)税手续及事项移交、归档资料、建立台帐等工作。 (二)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业务科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政策的业务指导工作;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清税底稿的抽查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清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由市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评估部门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以及检查项目的移交工作。 (四)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检查、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的检查工作。 (五)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程序:一是对纳税人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税工作的受理审批,二是审批后,在进行清税工作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税资料进行审查核准。 (一)申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工作程序 1.纳税人提交清税申请 条件:凡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53号)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需由纳税人提出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申请。纳税人如实填写《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所。 2.清税申请的审批 主管税务所业务人员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并将与纳税项目登记表进行核对,审核申请清税项目是否符合清税范围和条件。经审核符合清税条件及标准的项目,主管税务所审核人员应在《申请审批表》中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报税务所所长,税务所所长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同意后,税务所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申请审批表》退回纳税人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主管业务科室一份。 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3.清税申请的审批时限 时限:7个工作日 (二)办理清算税款项目的工作程序: 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所同意办理清税的《申请审批表》后,应在2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所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1.受理清税资料 (1)条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98号)文件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时,除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提交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2): ①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③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④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包括: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等,表格格式企业自定并加盖公章)。 ⑤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⑥《土地增值税审计报告》 ⑦其他与清税项目有关的税务机关需要的证明等资料。 (2)查验清税资料 主管税务所业务人员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资料查验工作,查验资料工作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查看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与初始项目纳税登记表对应,一个建设项目登记表应对应一份审计报告,建设项目登记表以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一个建设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类别工程,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②查看纳税人提供的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并按《审计报告》标准格式和清算企业报送的清税资料进行核对,严格把关,保证资料的质量。 ③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所业务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交纳税人,将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纳税人提交的清税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说明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交纳税人。 2.审核清税资料 (1)清税资料分析 主管税务所审核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前,首先要对清税项目《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简单测算,初步掌握每平方米售价、地价款、成本、利润率等情况。通过测算分析同地段、售价等因素是否有较大差别,对相差较多的可暂列为有疑点项目,需要进行核查。 (2)审计报告内容审核 ①详细介绍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是整体项目(成片开发)情况的全面介绍,包括:项目用途情况、开发总建筑面积、批准总销售面积、总留用面积、总配套设施面积、允许分摊配套设施面积、本次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面积等情况。二是全部收入情况介绍。三是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介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总开发成本、配套设施的费用的分摊、清税面积与未销售面积成本的配比等明细情况。四是应纳税款详细计算过程,必须包含扣除项目分摊、配比的计算公式。五是需要向税务机关介绍其他有关项目审计情况的说明,如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竣工面积情况,配套设施的具体用途及面积分摊情况等。 ②审计报告中附件表格的审核 查看《审计报告》中附件表格是否按扣除项目名称类别归类汇总后进行填写,《审计报告》的附件表格不应是汇总数,以免造成税务机关审核附件内容时,无法界定扣除项目政策适用范围。 (3)清税项目审核工作要求 ①审核人员在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审核工作时,应认真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发现《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时,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审计报告》或补充资料,并暂停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②审核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需要纳税人补正清税项目有关材料的,决定中止审批,应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见附件5),交纳税人。纳税人按要求提交补正清税材料时,应填写《提交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补充有关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6)。 ③审核人员或纳税评估人员经过审查或纳税评估,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批准,需转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应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终止批准通知书》(见附件7)并送达纳税人,并将全部清税资料移交检查部门。 3.清税项目应移交纳税评估或检查部门的范围 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的审核人员,在审核中,如发现清税项目《审计报告》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应填写《纳税评估申请》并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检查部门进行清税工作。 (1)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审计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纳税人办理清税时,应退税款额度占已预缴税款50%以上的或退税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属于预缴税款范围,但未预缴税款的。 4.清税项目的审批 主管税务所审核人员经过对《审计报告》及清税资料的审查或《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的抽查后,均未发现问题,符合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政策规定和清税条件及标准的,对需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退税手续的项目,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对需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办理土地增值税补税手续。 5.清税项目审核时限 时限:90个工作日。 五、档案管理 税务所负责对已办理完成的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土地增值税档案应按项目归类保存,清税项目资料应与原保存的项目税务档案合并存档。 对于成片开发分批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后,将相关资料共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凡未经审核或发现问题仍办理退税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业务人员,在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中,发现《审计报告》事项中有重大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和虚假、欺骗行为,应及时向本局领导和业务科进行反映,并由业务科向市局上报中介机构单位名称、清税项目单位名称和清税项目名称,由市局在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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