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促进办法的通知 各部、局,驻区机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促进办法》已经2021年第13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引导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规模化聚集,促进和规范自贸区昆明片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制定本促进办法。 第二条 本促进办法所称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以保税方式对来自境外的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进行检测、维修,使待维修货物部分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出境的活动。再制造业务,是指以保税方式将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主体部分不具备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废旧原产品(件)作为胚料,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在原有制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新的制造,生产出达到或超过原产品(件)使用功能的成品后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第三条 本促进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在自贸区昆明片区内探索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航空、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运出口业务。 第四条 昆明邮局海关、商务金融服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管理协调工作,研究制订相应的监管方案,对在自贸区昆明片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项目进行验核评估,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于项目实施经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探索进境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运出口业务产品范围,争取试点项目支持,有计划的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企业组建维修再制造及配套产业联盟,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制度创新和产业链整合等活动。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项目申请企业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地位于自贸区昆明片区内,获得相应经营范围,具备管理体制健全的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项目申请企业需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符合海关、环保等部门相关要求,并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等职责,严格制定废弃物处置和销毁方案,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九条 对注册在自贸区昆明片区所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依法依规,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第十条 对具备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条件,但暂无行业资质的,可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境内具备相应资质企业委托或指定,并依据该委托企业出具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同意其委托(或在)自贸区昆明片区内企业开展有关维修业务的批复,在限定范围内,依法依规,临时性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所需零部件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转入,待维修再制造商品及零部件复运出境后,对耗用保税料件予以核销,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变相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第十二条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自贸区昆明片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原则,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和环境影响等进行严格审核。对《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如需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运出口业务,需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监管意见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同意。 第十三条 昆明邮局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开展海关监管。 第十四条 自贸区昆明片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对区内企业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日常监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商务金融服务局、昆明邮局海关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对项目企业的监管,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企业在自贸区昆明片区集聚。 第十六条 自贸区昆明片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跟踪走访,及时总结经验,发现有任何突出问题及时沟通上报。 第十七条 自贸区昆明片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核准企业名单向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上级部门备案,每半年将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项目企业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废弃物处置及核销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促进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 本促进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制度创新部承担。 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促进办法》的解读 为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促进办法》贯彻施行,增进广大市场主体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凝聚发展共识,规范政策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今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支持自贸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省级人民政府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开展,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该措施政策的出台为地方发展保税维修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相比以前只能在综合保税区里进行保税维修,如今在自贸区内、综保区外一样被允许。再者,国家把开展相关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由其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承担主体责任,对于企业的便利不言而喻。 有鉴于此,为加速自贸片区与综保区双向融合,开辟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现有政策资源和功能区位优势,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区内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与市场竞争水平能力,借鉴先进地区建设经验,片区制定出台《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促进办法》二十条,分别从定义、范围、流程、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旨在促进和规范昆明片区自贸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引导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规模化聚集发展,壮大保税经济业态,推动区域开放发展。 二、 主要内容 促进办法首章,对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分别进行了内容概括,在适用范围和职责管理部门上也作了规范,鼓励结合发展需要组建产业联盟,争取项目试点创新,积极拓展保税新业态新模式,增强区域经济活力和企业竞争实力。 业务流程方面,从项目申请、核准、监管等方面指引规范,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切实履行审批监管义务,有序推进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的开展。 工作要求上,对主业主责部门进行明确,强化信息交互沟通和上下协调联动,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突出生态保护,做好“服务”与“监管”的工作平衡,推动保税维修业务的特色化壮大发展。 促进办法只是推动片区保税业态发展一个方面,未来片区还将出台细化鼓励支持,协同海关、商务等部门强化机制模式创新,为市场企业提供更为优厚的政策措施和便利的个性服务。 三、 开展意义 第一,有利于扩大出口。保税维修既有助于像手机、计算机、医疗器械、运输设备等的出口,也有利于服务业的出口,把我们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间接出口。 第二,有助于吸引外资。中国企业生产商品出口海外,商品折返维修如果没有保税维修通行便利,售后难保障,商品就卖不出去,所以间接来说,保税维修也有利于利用外资。 第三,有利于推动区域转型升级。通过拓展境外和区外两个维修市场,可以解决区内企业“吃不饱”和产能或生产设备闲置、过剩等问题。特别是发展飞机、船舶和机械装备的维修、再制造业务,可以实现从传统制造业向制造服务贸易的转变延伸。 第四,有助于推动高水平高质量绿色发展。保税维修服务,对于废旧物的再利用,可以促使节约资源、减少排放,同时可以倒逼区内产业链条必须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环保要求的方向发展,实施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化政策,以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开放 名词解释: 保税维修,是指以保税方式对来自境外的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进行检测、维修,使待维修货物部分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出境的活动。其维修产品以船舶、飞机、精密机械和电子产品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成本和低能耗货物为主。 保税再制造,是指以保税方式将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主体部分不具备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废旧原产品(件)作为胚料,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在原有制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新的制造,生产出达到或超过原产品(件)使用功能的成品后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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