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织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税务审查时,发现其1995年1月~4月份各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认为有偷税嫌疑。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审查了1995年1月~6月份的销售收入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发现1月~4月份机器修理修配用配件购入频繁,金额较大,并且每购进一批配件,都取得数份号码连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配件时,账务处理为:借:“制造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对此情况,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该厂建厂比较早,现有机器设备已老化,早应淘汰,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整机更换设备,只能更换部分配件,所以1995年1月~4月份购进零星配件较多,进项税额也相应较大。为了弄清情况,检查人员来到生产车间,发现车间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但经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发现少计9台设备。再检查企业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购进配件种类繁多,其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调查至此,该厂不得不承认偷税事实。原来该厂1995年初购进了9台新型机器,为了少纳税款,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便要求供货方按分解后机器部件分21次开具专用发票,共计增值税款216 102元,在1月~4月份分期记入当期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t;第10条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该企业变固定资产购进为修理用备件购进,从而达到多抵扣税款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已构成偷税。经研究,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所偷税款216 102元,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决定中告知了企业复议权和诉讼权,企业表示服从处理决定,不申请复议。 1.调整购置设备的账务 借:固定资产 1 487 290 2.缴纳税金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16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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